專利申請權是發明創造完成人對于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申請專利的權利,既包括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也包括在授權審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撤回專利申請等權利。
專利權是指專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專利后,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許可、轉讓的權利。
很多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或獲得專利授權后,由于沒有注意監控各類官方的期限,未能及時準確地提交所需文件或繳納相關費用,從而導致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
問:哪些情形可能會造成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喪失?
常見的造成權利喪失的情形包括:
問:哪些情形可以辦理恢復?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問:哪些情形不可以辦理恢復?
問:如何辦理恢復權利請求的手續?
(1)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2)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
問:不同意恢復權利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1)恢復權利請求是在規定期限屆滿后提出,并且恢復權利請求費是在規定期限屆滿后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