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第四十八條規定,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簡而言之,分案申請就是將原來的申請文件中可能存在的發明創造的一部分分出來單獨申請。
專利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分案申請,分案和原案類型必須保持一致,不能改變專利類型,如:發明專利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只能是發明。
那么,專利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有哪些呢?
專利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主要取決于原申請的狀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幾種常見的遞交時機及其法律依據:
1、收到授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當審查員已對原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時,分案申請應當在申請人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
2、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
3、提出復審請求后以及復審期間: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生效前:申請人針對原申請提交了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可以在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5、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成功辦理恢復手續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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