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專業技能和杰出貢獻,符合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過認定的人才。這些人才包括在國內外的知名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專業人才,以及深圳市急需緊缺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深圳高層次人才分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兩類。國內高層次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和后備級人才四個層次;海外高層次人才則分為A類、B類、C類三個層次。
那么,深圳高層次人才獎勵標準和發放條件是什么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后經我市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一)獎勵補貼。
1.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獎勵補貼按5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不滿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2.獎勵補貼應當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后提出。
(二)工作經費。
1.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1次。
2.工作經費應當在獲得杰出人才認定后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杰出人才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一)獎勵補貼。
申請獎勵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深圳全職工作。申請人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或補申報,下同),因政策原因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除外。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
(1)與市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職工作需要,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
(3)在市外領取勞務報酬高于深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收入的;
(4)在深圳創業的人才,所創企業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的;
(5)非全職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請人及配偶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3.申請人及配偶未享受過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請人屬于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的,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5.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獎勵補貼:
(1)5年內存在重大行政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違反 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申報單位有前述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 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6)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高層次人才任期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
6.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承諾申請人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請獎勵補貼對應的任期年度內申請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以及“不得申報獎勵補貼”的各類情形。
(二)工作經費。
用人單位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政策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